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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关于加强2025年高考期间学生管理的通知
文章来源: 作者: 发布时间:2025-06-04 15:39 点击数:

学生管理要求

2025年高考将于 6月7日至9日举行,为进一步严格做好高考期间马克思主义学院的学生管理,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:



法制教育

牢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严禁组织作弊、替考、出售试题或答案、提供作弊器材等行为!涉考违法将面临纪律处分、开除学籍,甚至追究刑事责任!



纪律要求

学校对替考、组织作弊等行为零容忍,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!



日常管理

上课期间:原则上不允许请假,请假需经辅导员,学院领导双重审批,离校必核去向!  

考试时段:点名核查全员到课,无故未到逐人追查行踪,并写情况说明。

高考期间周末节假日离校需报告去向,时刻保持手机畅通。若有紧急情况,请立即联系辅导员教师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(九)》

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

二十三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: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,使用伪造、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、护照、社会保障卡、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,情节严重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有前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二十四、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:非法生产、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“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”

二十五、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(非法使用窃听、窃照专用器材、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)后增加一条,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: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,组织作弊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,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、答案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“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,处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”


编辑:文智洋

初审:于友丞

复审:姜 威

终审:黄建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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